第一条 实验中心主任应负责本实验室的长远建设及规划,并以勤俭办事的原则,认真管理好实验室仪器设备,并在本实验室贯彻执行有关各项制度。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实验中心主任要服从工程坊对仪器的调拨,并了解本实验室仪器使用情况。
第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房间责任人,在实验中心主任直接领导下,管理好本房间仪器设备及材料工具,并负责办理借出手续。
第四条 各专业购进仪器设备建帐建卡后一律由实验中心主任或相关人员在卡片上签字办理手续。
第五条 工程坊内各专业互相借用仪器设备,须由房间责任人同意,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并登记限期还回,还回仪器时房间责任人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如有损坏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 各实验室改装、修缮,一律需通过实验中心主任申请、工程坊审批,个人无权决定改装及修建。
第七条 为教学科研生产顺利地进行,实验室要特别注意安全,防止发生事故,可根据本室情况订出实验室操作规章制度。
第八条 除各实验中心主任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管理外,各实验应配备实验技术人员担任物资管理人员,协助实验中心主任具体管好全实验室的物资及帐卡。
第九条 各房间负责人做好本房间的仪器设备管理及安全工作。
第十条 凡10万元以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护、保管、建立操作规程及使用登记和全部的设备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