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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制度
创建日期:2024/11/21 11:29:47   浏览次数:134

为了做好以防盗、防火、防爆、防毒、防灾害等事故为中心的安全预防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防止职业危害,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实验室的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要坚持各二级学院主管领导负责制,切实抓好安全教育,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第二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有关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每次实验结束和下班前,都要切断电源、水源、气源等,消除火种、关锁好门窗等。

第三条  凡有危险性的实验,任课教师必须首先讲清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其后必须两人以上进行实验,不得随便让非实验人员操作。

第四条  使用剧毒药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两人领取,一次用完,多余及时上交。

第五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易燃、有毒的气体钢瓶,应按规定存放于专门地点,用后关紧阀门开关,以防泄漏。

第六条  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经常检修、维护线路以及通风、防火设备等;电炉要专人管理,不得私用电炉与炊、烹电器。

第七条  实验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实验中心主任与负责安全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本单位的技术安全情况,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有权制止违反安全工作的一切行为。

第八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抽烟与未经批准动用明火,做好防火与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如发生不安全紧急情况,要及时报警。

第十条  凡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事故,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并按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与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