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管理及培训规定
创建日期:2019/6/6 16:09:15   浏览次数:3765

燃气安全管理及培训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堂、餐厅燃气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煤气、液化气、气化柴油、天燃气等燃料。

  第三条  食堂使用燃气设备,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炊事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方能上岗操作,其他人员严禁使用燃气设备。

  第四条  食堂使用燃气设备必须用专人管理(一般为安全员),做到经理把关、专人负责、人人重视、严加防范,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凡使用燃气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做到勤于保养器材,定时更换药剂。

  第六条  用气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点火做到火等气,使用时做到人不离,停用时做到随手关阀;平时注意对灶具设备和管道的检查和保养,发现故障要及时上报,严禁自行拆卸。

  第七条  安全员上班开总阀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完好,管道有无气体泄漏,下班前应检查阀门是否关闭,平时应检查场所是否通风。

  第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食堂经理应果断采取措施。首先切断电源,关闭气源,组织抢救,同时打电话向119报警,并及时报告各中心,保护好现场。

第九条  各食堂应节约用气,对用气统计要积累资料,分析用气情况,采取措施,减少损耗。

第十条  燃气供应商应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燃气消防培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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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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