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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创建日期:2023/6/10 16:23:41   浏览次数:2836

为加强我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合理化, 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降低竣工投入使用后项目维修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一章 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预验收条件

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条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第二条 有完整的技术方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竣工图纸及设备设施使用说明)                                     

第三条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第四条 有重要分部(子分部)中间验收证书

第五条 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查和检测报告

第六条 应有完整、规范的隐蔽工程资料及设备质检资料并做好资料移交、设备操作培训等。

第二章 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条件

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应有明确的工程维保期限及相关责任认定办法。

第八条 初验时验收小组各单位提出的责令整改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九条 应提交《工程移交单》并于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后勤处基建科、物业公司、使用部门签字确认移交。

第三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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