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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诚以学,立信而试 | 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创建日期:2024/12/20 15:17:37   浏览次数:114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在此,我们呼吁同学们在考试中
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以身作则
成为诚信考试的践行者和传播者
通过诚实努力展现自己的真实水平
此外,我们郑重提醒同学们:
诚信应考,拒绝作弊
8188cc威尼斯对考试作弊行为零容忍
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如果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
可参加补考或重新学习!
学校允许不限次数参加自主重新学习
无需任何重修费用!


《8188cc威尼斯本科考试工作管理规定(2024 年修订)》第五章 补考、缓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期末考试(不含选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及格与不及格两级。被取消考试资格、缺考、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不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专职导师同意、学院审批备案后,方可办理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再补考,须重新学习


《8188cc威尼斯本科考试工作管理规定(2024 年修订)》第七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处分;经劝告无效、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考试违纪课程总成绩无效,以零分计。

1.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时擅自调换座位;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3.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或空白草稿纸的;

4.考试中未经允许擅自借用他人的考试用品如笔、计算器或其他文具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的;

9.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或资料的;

10.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打手势的;

11.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等,经劝告无效并影响考场秩序;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考试作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课程总成绩无效,以零分计。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进行考试的;

2.携带手机、智能穿戴设备等具备存储、通信功能的电子设备进行考试的;

3.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试卷、答题纸或草稿纸被他人拿走,未予拒绝并未报告考试工作人员的,视为协助他人作弊;

6.传、接、交换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或试卷、答卷、草稿纸,协助他人抄袭的;

7.在考场设施或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8.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9.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十五条(节选)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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