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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创建日期:2017/12/28 10:00:18   浏览次数:2715

 

依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

 

一、奖励条件:

(一)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二)经营实体必须是指在201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

(四)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是指新创办经营实体在2014年7月1日之后招用的,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实体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补缴社保的月份不算作连续工作月份。同一本市户籍人员在同一新创办经营实体只能享受一次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五)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新创办经营实体(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不能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二、奖励标准: 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 同一自创业扶持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三、申请时间:每年的2月、8月

(一)《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系统生成,打印后签名)。

(二)《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系统生成,打印后盖章)。

(三)经营实体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有开展许可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供许可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加盖经营实体公章的《企业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地方税费网上申报邮件回执》正常经营证明资料。

 

(五)申请人(即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下同)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申请人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注: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身份证明材料为下列之一: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登记证;3.未就业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及就业失业登记证;4.未就业复退军人的复员(退伍)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5.驻厦部队随军家属的团级及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就业失业登记证。

(七)所录用人员的户口薄首页、个人页、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第2、3、5、6页加盖公章有效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八)企业与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的期限12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九)新创办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提供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收据签章用);新创办经营实体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1、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网上办理,自动生成后打印)2、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网上办理,自动生成后打印)3、收款收据(网上办理,自动生成后打印)[表格]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doc。

 

五、[表格]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xls。

 

六、[表格]新创办经营实体现场核查意见表.doc。

 

七、[样表]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doc。

 

八、[样表]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须知.doc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街道(镇)、区就业服务机构。

 

九、各区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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