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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校园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厅教育厅文件-闽公通[2002]150号
发布日期: 2009/9/4 15:10:46 浏览次数:2508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校园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公通[2002]150


关于加强我省校园内互联网上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各设区市公安局、教育局(教委)
  目前,省内务大中小学校普遍开设了电脑机房、电子阅览室等,为在校师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但在给师生学习和工作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暴露出大量的安全问题,主要是安全组织不健全,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技术不到位,造成有害信息泛滥等。为规范我省校园内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各校都要建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保卫、网络管理、后勤保障、政工部门参加的互联网上网场所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对校园内所有上网服务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备案制度。校园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在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学校出具证明、到当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由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报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查。经当地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后,才能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已经开办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要在接到本通知三十日内依照上述办法补办手续。
  校园内所有上网服务场所只能为校内师生提供服务,不得对社会营业。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技术保护措施。要将《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悬挂在上网场所醒目位置,并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软件以及防病毒、防黑客入侵的安全软件。安全软件的配置安装由各级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的技术装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安全员制度。每一个机房要配一名以上计算机安全员,并经培训合格,取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计算机安全员负责上网场所日常巡查。
  3、落实上.网登记和日志保留制度。对每名上网人员的姓名、有效证件、上网时间、上网机号等信息都要如实记录,记录信息和上网日志必须保存三个月。
  4、落实案件报告制度。发现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5、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制度。校园内上网服务场所的开放时间只能是白天上课时间和晚上自习时间,节假日参照正常上课的作息时间。
  各高等院校、各设区市公安局、教育局接此通知后,要对辖区校园内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公安和教育部门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校园内上网服务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各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加强校园内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规定。省公安厅和省教育厅将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给予通报,并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
00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