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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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为学生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校园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公通[2002]150号)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如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内所有为师生课外时间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场所(以下简称校内上网场所)。
第二条 校内上网场所用于为学校师生提供与学习和科研有关的服务,严禁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条 校内上网场所实行统一管理。管理机构为校信息化领导小组。网络中心作为牵头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校内上网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内上网场所必须通过学校校园网接入互联网,由校网络中心建立IP地址使用信息数据库和IP地址的分配使用逐级责任制,落实用户实名登记制度。
第五条 校内上网场所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8 时至23时及双休日8 时至23时。其余时间不得在校内上网场所对学生提供与教学、科研无关的上网服务。
第六条 严禁校内上网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严禁校内上网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3、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八条 严禁校内上网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利用网络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第九条 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的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和消防安全设施,落实信息安全和消防责任人。信息安全责任人应参加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取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安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软件保存上网记录;
2、安装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2、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3、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开放使用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十条 校内上网场所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要监督和指导学生的上网活动,以保证学生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有害信息。要做好上机记录并至少保留60天。
第十一条 校内各上网场所必须建立相应的上网登记制度和上网场所巡查制度。学校将组织宣传、学工、保卫、网络中心等职能部门对校内上网场所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对违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将违法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上网场所,应立即予以关闭整改,达到安全标准后再予以开放。
第十二条 学校的房产、设备及场所不得以出租、承包、合作经营等方式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网吧。
第十三条 校内上网场所在课外时间所提供的上网服务可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上网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网络维护。
第十四条 实行校内上网场所备案和年度检查制度。校内上网场所必须按要求进行建档备案并报网络中心,网络中心及有关部门对校内上网场所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校内上网场所对外开放前必须将开设条件、管理方式、服务范围、安全措施、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等报网络中心审查,对符合开放条件的经校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对师生开放。
第十五条 校内上网场所如违反上述规定,学校将追究其主管领导、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并责成进行整改直至停止服务。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