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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教师与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创建日期:2022/5/25 9:47:40   浏览次数:2104

为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促进教学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建设优良教风,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和《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以及《8188cc威尼斯教师教学工作规范》《8188cc威尼斯课堂教学管理办法(修订)》等制度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忠实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二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培养良好的师德,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注重个人思想品格和科学道德修养,注意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第三条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遵循教育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爱岗敬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不敷衍塞责,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第五条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资格认定

第六条 教师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获得课堂教学资格。未参加学校新进教师培训的,须于教学部组织的试讲通过后,方可进行课堂教学。

第七条 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及相关工作任务。

第八条  外聘教师须经教学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课堂教学。

三、课前准备

第九条  任课教师上课前,应熟悉所教课程的教材、教学计划大纲和参考资料,了解本学科的研究成果,认真钻研和学习,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依照课程教学大纲(质量标准)和教材内容,认真备课,完成一个学期(至少2/3以上)的课程设计(教案)和课堂教学资料的准备。老教师每学期须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新开课教师须将课程设计(教案)交教研组主任或指导教师审阅,经审阅通过后,方可上课。

第十一条 教研组要依据上级相关要求、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统编思想政治理论课最新版教材和教学大纲组织集体备课,准确把握教材基本精神,研究确定教学进度和内容,及时将党的理论创新最新成果贯穿融入教学,充分体现课程的思想性理论性时效性。

四、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课堂教学的设计、组织、安排,课堂纪律和对学生的学习要求等教学工作完全负责。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要求,应做到严于律己、为人师表、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锐意进取。

第十三条 教师应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要不断强化和坚守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加强意识形态引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要求。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言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

第十四条 开课伊始教师应向学生介绍本课程的教学安排和要求,包括:教学目标、主要教学内容和安排、作业和实践要求、评价与考核方法、教材和参考资料、相关专业网站、课件网址和下载方法、学习注意事项等。

第十五条 每次上课前,教师应保证教材、课程设计、课件等教学资料以及学校要求的相关教学文件到位,公布相关教学材料,确保多媒体教学设备运行良好。

第十六条 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使用规范文字板书;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特点全面把握课堂教学的深度、广度、重点、难度,并合理提升学业挑战度、增加课程难度、拓展课程深度,根据学生特点因材施教,重视信息反馈,及时改进教学方法;重视课堂设计,加强师生互动,积极引导、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教师应强化对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十八条 不得以播放影视片、音频材料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根据教学要求,确实需要放映时,教师不得离开教学现场,视频时长不得超过10分钟。

五、作业和考核

第十九条 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和要求布置一定量的作业和实践作业,并及时批改,学生平时作业或实践作业必须评分,并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质量标准)规定的各类成绩比例计算学生的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阅卷评分并登录成绩,考试成绩提交打印后保存纸质版,配合教务管理人员,做好档案的建设工作。教研组应组织任课教师对课程教学进行反思性总结,针对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教学考勤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教学作息时间上课、下课等,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教师在课堂上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第二十四条  课表排好后,任课教师应及时下载打印并核对课表。教师按照课表安排准时到位上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和“代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减少学时”和“增加学时”;严格禁止私自安排其他人员代课。

第二十五条 教师任课期间尽量不安排出差,确因公派参加全校性重要活动、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会议,身体原因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停课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多名教师合上课程原则上不准调停课,极特殊情况下,任课教师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因调停课所缺的课时,教师必须制定合理的方案按照实际课时补课,不得进行合班补课。对于调停课后未能补课的教师,教学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其所缺课时2倍数量(以标准课时为准)从其当年度总工作量中予以扣减,并且该教师当年考核等级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八条 所有已办理的调(停、代、补)课事项,由教师本人负责将结果及时、准确地通知到涉及的学生及相关人员。

七、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自觉配合学校或学院安排的课堂教学检查和各项教学检查活动。积极参加学校或教学部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三十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教学部和教研组分配的工作任务,教师拒不接受或没有按上级的安排完成教学任务和其他相关工作的,教学部提出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八、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师德师风、教书育人、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教学质量好的教师,经组织或个人申报、学校评定,可获得相应奖励。

第三十二条 教师出现教学事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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