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为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和谐、安全”的生活与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学生工作处(团委)、各书院、后勤保障处保卫办、后勤保障处资产办、物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宿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学生宿舍工作的领导、协调工作,明确各部门在学生宿舍管理中的职责、任务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在宿舍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以书院为主。学生工作处对各书院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帮助、督促、检查、评比,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宿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自律委员会,是学生在宿舍区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在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全院文明宿舍(星级宿舍)的检查、评比等工作。
各书院成立书院自律会,是各书院学生在宿舍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在书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书院自律会协助本各书院搞好文明宿舍(星级宿舍)的检查、评比等工作,开展宿舍区文明督导和宿舍区文化建设工作,做好宿舍区查房、值班等工作。
各宿舍设舍长一人,负责本宿舍文明建设、学风建设、值日安排、纪律检查及有关生活事务管理等;宿舍长纳入班级学生干部队伍进行管理、考核,享受班级学生干部相应待遇。
第五条 为加强和改进宿舍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书院要落实政治辅导员“三同”(与学生同吃同住同生活)要求,落实党、团、学组织进宿舍,党、团、学干部进宿舍,宣传文化阵地进宿舍,大力选拔党团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到书院自律会工作,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六条 宿舍管理工作纳入书院负责人绩效考核和辅导员绩效考核。学生在宿舍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积分考核体系,作为对学生评优评先、组织发展、干部考核和奖、助、补、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每周二下午为全院宿舍内务整理和大扫除时间,各书院必须组织开展宿舍内务整理和卫生大扫除工作。学生工作处制定《8188cc威尼斯宿舍内务布置标准和检查评分规则》(附件一),作为全院开展文明宿舍(星级宿舍)评比活动的基本标准。各书院应依照《8188cc威尼斯宿舍内务布置标准和检查评分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书院文明宿舍(星级宿舍)评比办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在书院实行。
各书院每月、每学期组织开展的文明宿舍(星级宿舍)检查、评比汇总数据和结果应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 学院以书院为单位,每学期对各书院宿舍文明建设工作进行考评,并据此对在宿舍文明建设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授予“宿舍文明建设先进单位”(书院)、“宿舍文明建设先进个人”(书院负责人、院自律会干部)等称号。
各书院要以宿舍为单位,以文明宿舍(星级宿舍)评比活动为载体,每学期对宿舍文明建设进行考评,并据此对在宿舍文明建设中做出成绩的先进班级和个人进行表彰,授予宿舍文明建设“先进班集体”、“宿舍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辅导员、书院自律会干部)、“文明(星级)宿舍”、“标兵(星级标兵)宿舍”、“优秀宿舍长”、“标兵(星级标兵)宿舍长”等称号。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九条 8188cc威尼斯学生宿舍全为学生宿舍,均由学院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学院依据各书院的规模配置宿舍,由各书院具体安排。除学院工作需要外,原则上学期中不受理学生个人调房申请。
第十条 所有住宿生均应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延迟交纳者,按学院规定加收滞纳金。所有学生均应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占用床位或把自己的床位让给他人住宿。拒绝交费或无故欠费者,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毕业及中途离校的学生均应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凡未办理退房手续,擅自锁门离校者,如逾期一周未缴纳住宿费,经学院确认学生具体情况后,由书院和学院共同采取措施,对房间进行清理,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住宿费则按学院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二条 无法按时离校者原则上不得滞留在原宿舍,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房手续。有特殊原因需在学院滞留的,在住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书院批准后按指定床位住宿,并按规定交纳延期住宿费。
第十三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须到书院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复学的同学应凭有效证件提前一个月与班级所属的书院联系,以便书院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有权对学生现住床位进行适当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书院可及时调整,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房间钥匙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住宿生每人配备一把房间钥匙,损坏或丢失者须到宿舍楼管处统一补配并缴费,学生不得私自换锁、配匙或将钥匙转给他人。
第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宿舍实行定期、不定期查房制度。查房时工作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各住宿学生应自觉接受学院工作人员的检查管理,礼貌回答问题。拒绝接受检查的宿舍,经教育不改的,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处理。
第十七条 凡学院安排住宿的学生,均须按指定房间住宿,未按指定房间住宿的一律视为私自外住,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住宿生因节假日、实习等原因外出,应事先到楼栋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未办理登记手续和妥善保管自己贵重物品者,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假期需留校住宿的学生,应按规定到所属书院办理相对集中住宿的手续,并预交电费,假期结束后据实结算。假期无人住宿的宿舍由各书院张贴封条。未经各书院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进入。
第二十条 住宿生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各书院有权对其宿舍进行调整或通报家长,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楼设立值班室,日常值班时间为6:00-23:00,23:00-6:00安排楼栋管理人员(简称“社区辅导员”)住宿楼栋值班室负责处理突发事件,负责楼栋管理及安全防范等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哑铃、家具等重物压在楼栋走廊护栏,以免掉落造成人员伤害事故。
第二十三条 严禁攀爬楼道护栏、楼梯顶层;严禁以爬墙、跳墙等危险方式进出楼栋,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全体住宿生应树立宿舍安全防范意识,养成离室锁好门窗的习惯,并保管好自己的房间钥匙和贵重物品,否则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携带贵重物品离楼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管理员查验后方可带出。寒暑假期间,学生须带走个人贵重物品,书院不承担财产保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所有住宿生应自觉爱护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动和占用。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造成后果者,按相关法规和学院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消防通道内堆放物品,因私自堆放物品造成后果者,按相关法规和学院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学生宿舍区禁止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液化气热水器、蜡烛等明火器具和电炉、电热棒、热得快等极易引发安全事故的电热器具。一经发现均没收器具;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学生宿舍区禁止做饭,禁止存放或使用电热水壶、电热水杯、无绳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取暖机、电热毯、电饭煲、烤箱、微波炉等电热器具,一经发现均没收器具;认错态度不好或经教育不改者、造成后果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按学院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床铺上使用电风扇、台灯、充电器和电源插座等。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认错态度不好或经教育不改者,没收物品。因上述原因造成不良后果者,按学院规定及国家法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抽烟(存放烟具)、焚烧东西、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物品,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没收相关物品,造成不良后果者按有关法律和学院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喝酒(存放酒瓶)、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扔摔酒瓶、饮料瓶、水袋;严禁在学生宿舍区使用或存放枪械和管制刀具,违者没收器具并按学院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交学院后勤保障处保卫办和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小商小贩和闲杂人员进入宿舍楼。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宿舍区经商、摆摊和招呼商贩进楼;严禁在宿舍区内张贴、散发广告和海报。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宿舍及楼道打球、溜冰、举重或吊沙袋练拳;严禁在宿舍区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或者从事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娱乐活动。不听劝阻或经教育不改者,没收设备或取消其在宿舍收看电视、使用计算机的资格,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来访客人须凭本人有效证件留证在楼栋值班室登记,会客时间为8:00—12:30和15:00-21:30,会客期间不得影响周围同学;如无特殊情况且未经书院允许,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校内有关工作人员除外);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外人(包括亲友和校内外同学),违反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学生休息秩序和宿舍安全,学生宿舍楼6:00统一送电、开门,23:00统一熄灯、关门。超过熄灯时间回宿舍者,须向社区辅导员出示学生证或校园卡等有效证件,说明情况并按规定进行晚归登记。学生需要在外住宿,必须向辅导员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在外住宿。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门禁系统是凭校园卡进出所住楼栋的管理系统,住宿生应科学使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校园卡转借他人使用,进出本人所住楼栋者;
2.未经批准,自行刷卡带他人进楼者;
3.未经批准,私自更改进出楼栋的规定时限者。
第三十七条 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和泼水(包括节假日),不得在楼道及宿舍内存放自行车。
第三十八条 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严禁在学生社区内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九条 在学生社区内禁止:
1.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
2.留宿异性;
3.吸毒、贩毒;
4.盗窃或抢劫公私财物,敲诈勒索;
5.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伪科学;
6.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公共秩序信息;
7.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8.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宿舍楼卫生实行包干制度,各宿舍楼物业公司负责公共卫生(包括走廊、楼梯、公共厕所、浴室、洗脸间、楼梯间、楼房周围责任区)。学生应尊重卫生员的劳动,配合保持公共区的清洁。
第四十一条 宿舍卫生实行值日生制,值日生每日上午8:00前、下午3:00前打扫完毕,将垃圾放到指定垃圾筐内。宿舍内要按照“二直线、三统一、六干净”的标准进行布置和检查,即毛巾整齐拉成一条直线,鞋子后跟朝外排成一条直线;被子叠成统一形状放在同一靠后窗方向,生活用品、学习用品整齐排列统一放在同一方位;地面、墙壁、天花板、家具、门窗、门口等处保持干净。
第四十二条 自觉接受各类检查是住宿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每周二下午为学院、书院内务卫生定期检查时间,各宿舍在周二下午须有一人在宿舍等待接受检查,否则按学院拒检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禁止在墙上涂写、刻画、张贴和弄脏墙面。便后自觉冲水,不往厕所和下水道丢弃杂物。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学生社区饲养各种动物,否则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爱护花草树木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在社区内禁止破坏社区绿化,如:
1.破坏社区绿化设施;
2.采摘花卉;
3.挖掘、攀折或刻划树木;
4.践踏花坛或草坪;
5.在树枝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白天正常供电,宿舍宿舍原则上23:00至6:00实行统一断电制度。周末断电时间可适当延迟。
第四十七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行定额免费、超额自费的管理办法,每人每月免额度按国家、省市物委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每人每月免费供电额度,外出实习及寒暑假不享受免费用电额度。
计量以房间为单位,交费由舍长负责,按时交纳,逾期一天增收2‰滞纳金,超过5天不交者给予停电处理。
因电表损坏或其它原因引起用电量不明者,按该宿舍的前一次收费推算本次应收电费,新入住宿舍则按下一次的收费值推算本次应收电费。严禁偷电,违者送学院后勤保障处保卫办处理,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宿舍应节约用电、安全用电,防止超负荷用电造成跳闸及引起火灾等事故;对因违章用电引起电表等供电设施损坏者,除赔偿损失外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用电设施由学生使用保管,学生入住时应检查设施是否齐备完好,如有缺损应及时报告,否则自行承担责任。维修时发现宿舍内灯架、灯管、灯泡、启辉器、开关等电器材料丢失,应由该室学生照价赔偿;根据照明电器正常使用年限,每间宿舍每年最多可免费更换灯管两支,启辉器一个、开关一个,维修超出部分应由该宿舍按价交纳维修费用。
第五十条 节约用水,随手关水龙头,禁止用长流水漂洗衣物等。禁止破坏用水设施,违者照价赔偿。水费收取标准根据国家、省市物委、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房屋、家具管理
第五十一条 爱护房屋、家具等公物。对学生宿舍设施配备采取设卡登记制度。发现有意损坏宿舍设施的,将通知系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调换宿舍时,由书院验房后,才能办理调房手续。家具、门窗、设施、钥匙等如有损失,由当事人赔偿,原因不明者由宿舍全体成员承担赔偿责任。若属故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宿舍门窗、玻璃等设施,损坏后须及时到宿管办办理赔偿手续,由宿管办统一安排维修。责任不清时,修复后由宿舍全体学生均摊维修费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入住宿舍前应查验宿舍内的家具、设施,并自觉维护和正确使用。发现宿舍内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须及时报修以免发生意外;因不正确使用宿舍内设施或发现隐患未报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住宿生本人承担。新生从入住之日起一个月(30天)内、老生调房后一周内,可就室内家具、设施的质量和破损问题向管理员登记和提出免费维修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楼管理员处登记室破损物品者,视为宿舍内一切设施完好。公共部分设施由宿管办组织维修。学生宿舍内的维修项目分自费和免费两类:
自费维修项目:
1.玻璃破损;
2.木质室门、柜门、窗架断裂或破损;
3.门插损坏或丢失;
4.桌、凳、架、柜人为损坏或丢失;
5.下水道堵塞;
6.水龙头断臂;
7.插座、开关板断裂;
8.保险丝(空气开关跳闸)烧毁;
9.地板、墙面人为污染或破坏;
10.床架(含护栏、蚊帐架)损坏或丢失;
11.人为损坏电路;
12.人为损坏门锁;
13.安全防护及公共设施遭学生人为破坏;
14.其它需学生自费维修的项目。
免费维修项目:
1.地板、墙面自然破损;
2.水管接口处自然漏水、水管自然破裂;
3.电表、水表故障或换新;
4.门插自然损坏维修一次;
5.线路自然故障;
6.安全防护设施遭外力破坏;
7.其它非人为损坏的项目。
第五十五条 未经书院同意,学生不得将宿舍内学院配备的家具搬出楼外或在宿舍间调换;不得将统一配备外的学生家具搬入宿舍楼。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不得随意改变房间格局;不得随意损坏和更换锁头、锁芯;房间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丢失钥匙只能在宿管办补配;毕业时应交还全部钥匙,若发生所交的钥匙与所用锁不配套,则由学生照价赔偿;无特殊情况,社区辅导员不外借备用钥匙,必须借用时,须到社区辅导员处进行登记方可借用,并暂押本人有效证件;归还钥匙时,归还证件。
第五十七条 在布置寝室时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等影响宿舍美观的材料,并应保持门窗、家具、墙壁的整洁。
第五十八条 在宿舍内点燃蚊香时,必须有绝对的安全措施,必须远离易燃物品,严禁直接将蚊香放置在家具或地板上。
第八章 电器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未经书院批准,不得随意在学生宿舍内安装、使用电热水器、冰箱等高功率电器和改造线路。
第六十条 学生应合理使用计算机,不得在上课时间、休息时间以及熄灯后从事玩游戏、看影碟等影响其他同学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舍长对本宿舍计算机的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学生宿舍严禁私自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对于违反规定且经教育不改者,取消在宿舍存放和使用计算机的资格。
第六十一条 严禁使用计算机玩色情电子游戏和看色情音像制品;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色情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软件;严禁通过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和设置黑客程序,或进行其它破坏性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宿舍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应自行配置可靠的UPS电源。若在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发现宿舍电源异常,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社区辅导员或书院反映,不得擅自维修。学院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全体学生应爱护网络线路、电话线路,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九章 纪律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书院、辅导员应根据本规定加强宿舍纪律管理。对学生在宿舍区的一般违纪行为应予纠正、批评教育;对学生在宿舍区发生的晚归、夜不归宿、损坏公物、偷盗、宿舍区起哄、砸东西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要依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 全体住宿生应自觉执行《8188cc威尼斯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对不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学院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按规定扣星级宿舍评分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各书院、辅导员应建立宿舍区学生纪律、行为登记薄,作为学生综合素质积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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