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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创建日期:2021/10/26 15:13:52   浏览次数:2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规定,电子签名是一种电子代码,可以用它在网上验证发件人的签名或者身份。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具有时空性,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区别于执笔者为了表示对文件、单据负责而亲自写上自己姓名和画上记号的,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签名,电子签名是附加于数据电文中,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可用于数据电文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同意数据电文中所包涵的信息内容。传统的签名是指特定的人手写的自己的名字,以此来表达他将受书面内容的约束的意愿,对签名的要求包括正确的名字、书面形式、本人亲手书写。
  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传统的电子签名形式成为了许多交易的障碍。形式上的要求常导致不公平;在公众交易或贸易方面缺乏操作性;不便于在电子通讯环境中使用等缺陷使传统签名收到质疑。并且传统签名本身就具有局限性及风险,它局限于以纸面等有形固体物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媒介的成本要高很多。其次,它必须由个人亲自书写,这虽然对法律形式的发生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和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其三,传统电子签名存在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并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或成本,另一方面对伪造签名的鉴定,却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和专业的技术,并且其鉴定的准确性绝非万无一失。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交易安全成为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信息的保密性;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信息的防抵赖性;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都是它的需求。并且在以计算机网络工具的商务交易中,信息的载体已变得无纸化,因此电子签名便应运而生了。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在功能上具有等价之处,但其间有许多的差异。
电子签名一般是通过在线签署的,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具有时空性,不像传统签名保证签名人亲临现场;电子签名本身是一种数据,它很难像纸面签名一样,将原件向法院提交;电子签名可以一个人拥有多个,每使用一个信息系统,就配发一个,但他们唯一标识一个主体;传统签名几乎不存在被签名人完全忘记的情况,但电子签名有可能被遗忘,记忆难度大;传统手书签名可以视觉比较,但电子签名一般需要计算机系统进行鉴别。电子签名在技术上被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个人身份或个人身份号码(PIC/PIN),即以人为的特征作为鉴别的参照物;第二类是与用户个人身份特征相联系。
  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需有国际通用性,具有一定基本功能,具有相当的安全性。电子签名还应满足独特性,能表明该签名是其拥有者直接签署,或使用由签名拥有者独占控制下的方式生成,附加于数据电文之中,并对数据的完整性提供可靠保证的方式生成,与数据电文相联系的,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是对其基本功能的补充措施。同时电子签名它满足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与约束:当事人以合法的方式签署了电子签名,他不可否认的承认自己是电子签名的发送人,如果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它就是该文件的发送人;签署人承认、认可、证实了数据电文的内容,如果该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他就不能对该文件内容否认其所做出的承认、认可、证实。《签名示范法》是联合国2000年9月颁发执行的,适用于需要使用电子签名的各种商业活动中,要求平等对待签名技术,保持国际协调性,尊重当事人意愿。并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基本要求,预决性以及使用人、证书服务者的义务,使得电子签名具有可信赖性。我国《电子签名法》制定于2004年8月28日,2005年4月1日执行,共五章三十六条。用于规范电子签名使用环境,确立其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立法依据、数据电文的效力等问题。肯定了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明定其排除适用范围,是本章宗旨所在。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就不得因其采用数据电文或电子签名的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并且指出涉及人身关系、不动产权转让、公用事业服务的不得采用。
  第二章“数据电文”直接对电子通讯——这种现代行为手段做出基本的规定,为电子签名做了前提性铺垫。与联合国贸法会《商务示范法》相似,该章主要运用“功能等同原则”明确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存留、收发等效力与规则。因为在《签名示范法》之前我国尚不存在系统规定数据电文效力的法规,而电子签名又是数据电文的具体形式,所以在规范电子签名之时,必须先确定数据电文的基本规则。我国《电子签名法》同时承担着贯彻联合国贸法会《商务示范法》和《签名示范法》的任务。规定了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能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并且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地点、责任人做出了严格的界定,从而有利于权利、责任划定、仲裁。
  第三章“电子签名”是该法的核心,它规定了安全电子签名的与手书电子签名所具有的同等效力。为了实现该法的目标,还规定了安全电子签名的条件,及其保障组织——认证机构的设立与运营规范。针对电子签名的参与者进行多方面的规范,要求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可靠条件,以及证书内容的要求,国家信息产业部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分别给电子签名的使用者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规定了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其目的是为电子业务(包括商务和政务)提供良好的制度化条件,实际上也营造社会信用环境。此外,还涉及到许多新的技术术语,第五章为附则对之作了专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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