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普通高考报名条件有关事项的政策解读
日前,省招委会和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福建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公正,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省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规范考试招生秩序,保障我省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通知》。
二、制订过程
一是深入调查,研究起草。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考报名工作有关规定,全面总结我省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实施情况,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通知》文稿。
二是广泛征求,吸纳意见。《通知》文稿形成后,召开了10多场分别由市县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中学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媒体代表等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还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省内部分高校的意见。
三是修改完善,审议通过。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通知》文稿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并提请省招委会研究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可以申请参加我省普通高考报名的4项基本条件,并分别对6种不同情形人员的报名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第二部分,明确了不得申请参加我省普通高考报名的6种情形的人员。第三部分,对报名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具体解释说明。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具有我省户籍且首次申报户口登记在我省人员的报名条件
这种情形的认定依据有两个:一是拥有我省户籍;二是出生后第一次申报户口登记是在我省,其身份证号码前两位是“35”。这种情形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我省普通高考报名。其中,应届毕业班学生还必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而且有实际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
(二)关于因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属于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库区移民、驻闽部队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将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人员的报名条件
这几类情形的人员,在年度普通高考报名之前将户籍迁入我省,可以申请参加我省普通高考报名。其中,应届毕业班学生还必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而且有实际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
——工作调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公务员或在编干部职工调动,以及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正式员工调动。中央直属在闽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的工作调动,还必须经在闽省级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确认;省属及以下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的工作调动,还必须经同一级国资监管机构人事管理部门确认。
——人才引进身份须经我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及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驻闽部队现役军人身份须经驻闽师旅级及以上部队的政治工作部门确认。
——库区移民身份须经我省县(市、区)及以上库区移民管理部门确认。
(三)关于因投靠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将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人员的报名条件
这一条是针对年度普通高考报名之前,因投靠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本人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的人员。被投靠人必须具有我省户籍,且仅限父母一方或者是法定监护人。报考条件根据被投靠人户口登记情况分为两种情形:
——被投靠人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在我省(身份证号码前两位为“35”),投靠人可以申请参加我省普通高考报名。其中,应届毕业班学生还必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而且有实际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
——被投靠人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不在我省的(身份证号码前两位非“35”的),按《通知》第一条的第(四)项规定执行。
(四)关于因其他事由将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人员的报名条件
这种情形是指通过购房等其他原因将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的人员。如果申请参加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按应届毕业班学生、往届生和同等学力人员等不同群体,在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
1.应届毕业班学生。(1)报考2019年我省普通高考的应届毕业班学生,户籍迁入我省必须满2年(时间截至普通高考当年7月1日,下同),必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而且要有2学年连续实际就读经历。(2)报考2020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的应届毕业班学生,户籍迁入我省必须满3年,必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而且要有3学年连续实际就读经历。
2.往届生。(1)持我省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的往届生,可以报考2019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2)持省外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的往届生,报考2019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其户籍迁入我省必须满3年,同时高中阶段学校毕业也必须满3年。
3.同等学力人员。报考2019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其户籍迁入我省必须满3年,同时初中学校毕业(含结业)必须满6年。
(五)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我省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的报名条件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我省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我省参加高考,是由于其父母在我省务工或就业,为建设新福建作出贡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规定,各省可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具体条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参照广东、海南等省份的做法,《通知》规定了随迁子女申请我省普通高考报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随迁子女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且有3学年连续实际就读经历;(2)随迁子女父母一方须有一定年限在我省按国家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等可证明其在我省从业经历的记录。同时,为防止有人冒用随迁子女身份获取我省高考报名资格,随迁子女身份信息将在一定范围内(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或考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随迁子女如果准备申请参加我省普通高考,其父母一方应在我省按国家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以免影响孩子今后报考。不符合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教育部规定,可以回户籍所在省份报考。
(六)关于报名后将户籍或学籍转出我省的人员
在我省报名后至普通高考当年7月1日前,将户籍迁出我省或将高中阶段学校学籍转出我省的人员,视为自行放弃我省普通高考的考试和录取资格。
(七)关于具有我省户籍但不符合相关报名条件的人员
具有我省户籍、但不符合《通知》第一条中第(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人员,不能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但可以申请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报名,仅限报考高职(专科)学校。
五、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根据省招委会规定,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有关报名工作的具体问题,考生及家长可直接向学籍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咨询。
考生须对高考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对于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伪造、非法获得证明材料的,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