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计划和项目管理,推进福建省基础研究工作,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基金是省科技计划类别之一,是省科技计划资助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下同)的主要渠道,旨在发挥计划导向作用,资助引导我省科技人员,特别是青年科技人员,面向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围绕相关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基础研究,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支撑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基金计划的政策制订与项目的组织管理,包括设立调整项目类别、编制发布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研究批准立项计划,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结题的综合管理等。

第二章 资助体系

第四条 省基金资助体系包括6个项目类别,其中设立青年科学基金(含4个项目类别),以强化和完善对青年科技人员的梯次递进支持机制,激励和促进基础研究青年科技人才的培育、成长和发展。

第五条 省基金6个项目类别分别为:面上项目、重点项目、创新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青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青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杰青项目)、攻关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攻青项目)。各类别项目总体定位属性和资助目标如下:

面上项目。广泛支持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基础研究,促进学科总体均衡协调持续发展。

重点项目。重点支持科技人员围绕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基础研究。项目应具备相应体量且前期已有较好研究基础。

创青项目。支持科研起步阶段,未获过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项目开展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后继青年科技人才培育。项目申请人应是男性35周岁以下、女性38周岁以下。

优青项目。支持基础研究领域已取得较好成效,具备较好研究基础和持续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人员,进一步提升基础研究的能力水平,促进基础研究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成长。项目申请人应是男性35周岁以下、女性38周岁以下。

杰青项目 。支持基础研究领域已取得明显成效,获得创新性成果,对促进学科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人员,开展更高水平基础研究,培养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项目申请人应是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43周岁以下。

攻青项目。支持基础研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成效,具备进一步攻关实力的青年科技人员,持续围绕同领域方向科学技术问题,以用为导向开展前瞻、集成、创新性基础研究攻关。项目申请人应是45周岁以下。

省基金各类别项目实施期均为3年,具体申请条件和要求以省科技厅当年度发布的省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六条 充分发挥省级科技资源的统筹衔接与梯次配置效用。已获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或同层次国家级人才计划支持的人员,不作为省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支持对象。省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除创青项目外) 资助人员在研期间,不得再申请省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已获过省基金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的人员,不得再申请省基金青年科学基金同类别或逆层次项目。

第三章 多元投入与联合资助

第七条 探索完善多元投入,汇聚各方资源力量,共同支持促进基础研究。按照稳步推进、自愿参与、规模适度的原则,引导企事业等单位参与省基金联合资助,并鼓励自然人或法人捐赠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事业,拓展基础研究资助经费渠道来源。

鼓励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独立或联合高校院所开展基础研究,具备条件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申请参与省基金联合资助。

第八条 联合资助单位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以上单位,其中高校应是本科院校,医院应是三级甲等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单位;

(二)具备开展基础研究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组织项目实施的管理协调能力;

(三)拥有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设有专职的科研管理部门;

(四)申请联合时前三年应获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或每年均获省基金项目立项;

(五)非省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单位,需经归口项目推荐单位同意并转报申请。

(六)企业单位具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第九条 省基金联合资助项目类别主要为面上项目,其它项目类别联合资助根据省基金整体工作发展实际研究确定。联合资助单位按每计划年度100万元整数倍出资,可推荐项目数根据联合前基数及联合时项目总体平均资助强度确定标准。

第十条 激励竞争立项促进项目质量提升。联合资助单位出资的联合经费,原则上按省级单位40%、市级单位30%计提统筹经费。非厦门市联合资助单位统筹经费与省基金财政计划经费共同用于所有非厦门市单位项目竞争立项,厦门市联合资助单位统筹经费用于所有厦门市联合资助单位项目 竞争立项。

统筹后的联合经费用于本单位项目追加立项,因可追加 立项项目不足剩余经费归集用于联合资助单位项目竞争追加 立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一般在年度省基金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后一个月内集中受理联合资助申请,经协商统筹研究确定后,签订联合资助协议,并从下一个计划年度开始执行,一般每期协议涵盖3个计划年度。联合资助单位应按照联合资助协议规定期限,将联合经费转至省科技厅账户。

第十二条 协议期内联合资助单位未有竞争立项项目的,协议期满不再续签。退出联合资助需3年后方可再次提出联合资助申请。协议生效期间一般不予变更,确有特殊情形可申请省科技厅商议酌定。因政策变化等因素或省基金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可提前终止联合资助协议。

第四章 项目申请、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省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研究人员,且不得以正在申请或已获各级财政资助项目的主体内容申请省基金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项目申请人的人事关系应在申报单位,受聘、派驻申报单位的项目申请人工作期应覆盖项目申请、实施、验收期。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遴选推荐项目时,应注意把握项目特别是重点、优青、杰青、攻青项目申请人在我省工作时间相对持续和工作关系相对长期稳定。

第十四条 省基金项目评审为专家评审,评审方式包括通讯评审(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其中面上、创青项目为通讯评审;重点、优青、杰青、攻青项目在通讯评审基础上择优组织会议评审。

通讯评审。基于项目学科领域分组,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遴选专家开展在线评审。其中,面上、创青项目每组遴选3-5名专家评审,按照专家提交评分先后顺序取前3个评分计算平均分作为通讯评审分;重点、优青、杰 青、攻青项目每组遴选5-7名专家评审,按照专家提交评分先后顺序取前5个评分计算平均分作为通讯评审分。

会议评审。基于项目学科领域分组,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每组遴选9-13名专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专家听取项目陈述,经质询答辩后分别作出评分,经去掉最高分、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作为会议评审分。

会议评审项目申请人应到场陈述并接受质询答辩,确有实际困难不能到场的,经申请同意后可以线上方式进行,否则视为放弃项目申请。

第十五条 面上、创青项目以通讯评审分作为遴选立项依据;重点、优青、杰青、攻青项目按照通讯评审分、会议评审分计算评审综合分作为遴选立项依据。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及经费预算情况,按程序研究确定并下达立项计划。厦门市非联合资助单位立项项目资助经费由厦门市自行安排。厦门市联合资助单位立项项目资助经费从厦门市联合资助单位出资联合经费中安排。省创新实验室立项项目未定资助经费的,由省创新实验室从省级财政拨付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专项经费中自行安排。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结题

第十七条 省基金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立项项目负责人,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办理项目任务书起草和逐级审核提交。任务书中项目研究方向、内容和目标等,应与申请书相应主体保持一致。任务书一般应在立项计划下达后5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起草商议审核等实质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前提出变更申请,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附相应佐证材料,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项目延期、预算科目调剂、项目参与人员调整、合作单位改变等任务书变更及项目撤销或终止,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省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面上、重点 项目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本省、长期出国(境)、死亡伤病等 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继续主持项目实施的, 一般应按终止或撤销办理;项目实施已超过两年,有望按期完成项目既定任务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前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核实提出意见,省科技厅审 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变更新项目负责人应与原项目负责人同 属该项目承担单位且资质能力相当。

第十九条 省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和成果报道等,应按照应标尽标原则,标注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Fujian Provincia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及项目立项编号。未标注的研究成果一般不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验收材料中论文等研究成果应与项目高度相关。验收材料扫描上传系统提交后,纸质件由项目承担单位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简易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专著,或提供明显可佐证的相关成效成果并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根据情况可组织若干同行专家提出意见作为依据,否则一般按验收不合格结题。会议验收项目,由验收组专家依据项目任务书综合评判提出验收意见,科技厅综合专家组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项目提前验收原则上不早于项目任务书到期前半年。省科技厅于项目验收结题次年集中发文公布上年验收结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 厦门市非联合资助单位立项项目的实施和验收,由厦门市管理。厦门市联合资助单位立项项目、省创新实验室自行安排经费立项项目的实施和验收,由省科技厅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闽科基〔2016〕7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闽科基〔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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