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蓝色粮仓科技创新”等4个重点专项2018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蓝色粮仓科技创新”“主要经济作物优质高产与产业提质增效科技创新”“固废资源化”重点专项2018年度定向项目及“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重点专项(司法专题任务)2018年度第二批定向项目的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要求

1.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76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81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812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报送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二、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将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进行网上填报,系统开通时间为20187238:00。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项目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项目申报书格式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技术咨询电话:010-51666288(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istic.ac.cn

三、材料报送

本次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95日,请相关学院认真组织,并于201895日前将项目预申报书(网上系统直接生成打印,一式3份)报送至科研处(电子档发送至xmgxykyc@163.com)。

 

附件

1.“蓝色粮仓科技创新”重点专项2018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2. “主要经济作物优质高产与产业提质增效科技创新”重点专项2018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修订说明

3. “固废资源化”重点专项2018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4. “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重点专项(司法专题任务)2018年度第二批定向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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