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工综〔2017〕52号
关于印发《8188cc威尼斯学术讲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现将《8188cc威尼斯学术讲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8188cc威尼斯学术讲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8188cc威尼斯
2017年11月2日
抄 送:董事会、监事会
8188cc威尼斯校长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印发
附件:
8188cc威尼斯学术讲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为落实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管理,创建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更加有效有序地组织好我校的学术讲座、学术报告活动,提高学校学术水平,活跃学校学术氛围,扩展师生的知识视野,现就学校各级学术讲座的开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讲座的内容
学术讲座要紧扣学术主题,贴近学校人才培养的实际,本着“百家争鸣”的原则,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精神,传播新思想、新理念、新技术、新成果,为积极搭建我校学术平台服务。学术讲座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
二、学术讲座的人员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接受我校邀请,为师生举办学术讲座:
1.我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某一领域具有学术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人员;
2.其它高等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在某一领域具有杰出研究专长的行家;
3.社会有关学者、政府部门的专家和学术机构的专业人员;
4.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特邀的嘉宾等。
三、学术讲座的组织与管理
1.学术讲座根据受众对象按校、院两级进行管理。面向二级学院师生的讲座,由二级学院负责组织,落实讲座相关事宜;面向全校师生的学术讲座,由教务处会同校长办公室组织,报学校领导审批,并负责落实讲座的相关事宜。
2.各二级学院应将每学期的学术讲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中,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学术讲座活动,充分发挥学术讲座在促进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各二级学院每个学期举办1至2次学术讲座,以活跃本学院和学校的学术氛围。
3.各二级学院必须对本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内容和讲座人严格审查把关,以保证讲座内容质量,确保讲座有序进行。学校组织的学术讲座由教务处和校长办公室协同负责质量审查。凡邀请境外学者来校讲座或申报人文社科类学术讲座的,还须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审核。
4.各二级学院须提前一周将拟举办的学术讲座计划,通过填写《8188cc威尼斯学术讲座申请表》(详见附表)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示后组织落实;校级讲座计划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教务处或校长办公室填单报批后组织安排。
5.主办单位凭审核批准后的《8188cc威尼斯学术讲座申请表》及《教学科研费用请款单》到财务处预支讲座酬金。其接待方式及费用由主办单位提出并报相关领导批准执行。学术讲座酬金及接待花销预算过大的,按照计划与财务处相关规定,报董事会批准。学术讲座的酬金统一从学校科研经费中支出。未经分管校领导批准而组织的学术讲座均为个人行为,学校不支付讲座酬金。
6.学术讲座的信息发布、标语横幅制作、宣传报道由主办单位会同宣传部门共同完成;学校学术报告厅的使用,由教务处与校长办公室协调安排。
7.讲座结束后,有关二级学院将学术讲座申请表和学术讲座相关资料(详细讲稿、提纲或PPT课件以及讲座照片等)汇总到教务处,由教务处备案并定期汇编。同时教务处将对各二级学院学术讲座进行情况予以检查公布,纳入单位学期和年度考核的评价指标。
四、学术讲座外聘专家的接待
1.由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申请主办的二级学院级学术讲座,原则上由主办单位与讲学专家协商解决其食、宿、行,学校负责支付讲座酬金。特殊情况需经校领导批准后专事专办。
2.由各二级学院、各有关部门申请主办的或学校直接组织的校级学术讲座,学校除支付相应讲座酬金外,由主办单位会同校长办公室统一安排食宿,联系相关校领导出面接待。
3.个别校级学术讲座,涉及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或对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的培养、科研项目申报等工作有重要帮助的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时,学校除支付相应讲座酬金外,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安排食宿,报销来回路费,安排专车接送和校领导、董事长出面接待宴请。
五、学术讲座酬金标准
原则上每场讲座应不低于2个小时,学术讲座酬金按就高原则,取其中最高一项执行。
1.外聘专家酬金标准
①院士(或有相应学术影响的国家级专家):5000元/场;
②长江学者(或有相应学术影响的国家级专家):3000元/场;
③教授(含)以上专家:2000元/场;
④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含)以下专家:1500元/场;
⑤特殊情况: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调整进行;
2.校内人员酬金标准
①教授(研究员):1000元/场;
②副教授(副研究员):800元/场;
③其它级别教学和行政人员:400元/场。
六、附则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